问题 | 地税行政复议答辩,具体有哪些规定? |
释义 | 一、关于答复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 (四)项规定:“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应当严格、认真履行答复的法定职责,凡违反规定逾期答复的,复议机关依法撤销其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关于答复内容 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应当包括: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过程和情况;事实依据和有关证据材料;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诉求的相应意见;有关重点问题的说明。 此外,行政复议答复书应当由被申请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关于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提供证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被申请人提供书面证据、依据材料应当制作证据材料清单,逐一说明名称、来源、证明对象和证明内容,并注明页码和提交日期。提交的书面证据和依据材料应当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骑缝章。 被申请人提供证据可以派员直接送到行政复议机构由经办人签收,也可通过邮寄提供(通过邮寄提供证据的,为便于查询及归档,请在一个邮件中只寄送一个案件的卷宗材料)。 对被申请人不规范的答复书、证据及相关材料,行政复议机构可要求其进行完善。被申请人拒不按要求完善的,视为未提交答复及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四、关于法律责任 被申请人违反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行政复议机构将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关于考核要求 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答复的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复、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时予以扣分。 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要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行政复议答复工作,对其作出的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自我检验,积极回应申请人提出的问题和诉求,做到答复内容全面、真实、客观并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复、证据及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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