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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税务局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释义
    一、纳税人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复议申请书》(2份)或《行政复议申请书》;
    (二)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件;
    (三)代理人参加复议活动时,必须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交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二、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不服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在60日内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口头申请的,应当填写《口头复议申请登记表》,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政策法规部门报告其他相关资料。
    (二)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政策法规部门受理复议审查。
    1、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和诉讼权。申请人对不受理通知书无异议,复议案件终结,材料归档。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2、纳税人提交的材料不全或者填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通知纳税人补正或者重新填写;
    3、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制作《受理复议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受理复议;
    4、发现受理的复议案件不属于管辖范围的,应当移交有管辖权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有管辖权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接受移送复议申请后,不得自行移送。办理期限承诺:
    (一)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不受理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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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15:4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