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不服的,向哪里申请行政复议 |
释义 | 对国税局做出的处罚不服,可以向做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部门(单位)做出复议。 依法具有独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分局,复议机关是市局。除此,视为属于市局自身的执法行为,复议机关是市政府。国税局属于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且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4、在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内; 5、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6、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或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对于县国税局作出的税收有关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向上一级国税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就是向市国税局申请。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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