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加盖公司公章) 。 2、公司变更申请报告(加盖公司公章)。 3、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租赁办公场所的需要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自有场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4、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文网文证》。 5、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法律依据: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视频(直播)、动漫、音乐等互联网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一)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视频/直播)、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二)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直播/视频)、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即凡是经营这些类别的文化产品必须要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