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定许可的几种类型 |
释义 |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主旨是明确了法定许可的情形,包括个人学习、研究、欣赏作品、引用作品进行介绍、评论、说明问题、报道新闻、刊登或播放已发表的时事性文章、发表公众集会上的讲话、教学科研使用作品、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使用作品、图书馆等保存作品、免费表演作品、临摹、绘画、摄影公共艺术作品、翻译少数民族语言作品、提供无障碍阅读等。同时,明确了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或物质条件等不视为创作。 法律分析 法定许可的情形包括: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有哪些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结语 在保护著作权的法律框架下,法定许可的情形包括个人学习、评论引用、新闻报道、媒体刊登、公共场所艺术作品临摹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明确了作品的定义和创作的范围,强调了组织工作、咨询意见等并不等同于创作。在法律的指引下,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促进知识的传播与创造。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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