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备案是指向主管机关报告事由存案以备查考。法规、规章公布后,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一)地方性法规、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国务院备案;(二)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门报国务院备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由主办的部门报国务院备案。 法律依据: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规章备案职责,加强对规章备案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部门法制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本地方的规章备案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法制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国务院的法规、规章备案工作,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 第六条 依照本条例报送国务院备案的法规、规章,径送国务院法制机构。 报送法规备案,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法规备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报送规章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章文本和说明,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一式十份。 报送法规、规章备案,具备条件的,应当同时报送法规、规章的电子文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