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抵押物价值超债务,清偿后余额返还。价值大可再次抵押,不超过余额。设定抵押前应保障抵押物价值大于等于债权数额,否则不可设定。抵押物价值超过债务时,抵押人可主张返还余额。若财产抵押后,价值超过所担保债权的余额,则可再次抵押,但不得超过余额部分。设定抵押时,应确保抵押物价值不低于所担保债权数额,否则无法设定抵押权。《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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