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易限制措施不包括 |
释义 |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交易出现下列情形的,本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 停牌措施: (一)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的,临时停牌时 间为30 分钟; (二)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50%的,临时停牌时 间为30 分钟; (三)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80%的,临时停牌至 14:57。 盘中临时停牌具体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 的,于 14:57 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本所可以视盘中交易情况调整相关指标阀值,或采取进一步的盘中风险控 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三十六条 依法发行的证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第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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