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化石是特殊商品,由省国土资源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化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买卖或者以其它方式非法转让化石。经营古生物化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当地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古生物化石经营审批手续,确定等级,并到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捐赠给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收藏。除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买卖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进行。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