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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
释义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如有瞒报情况责任首先追究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贻误事故抢救,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按照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事故的如不够刑事处罚,也要给予撤职处分或处两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导致对发生事故的过错无法查明的,生产安全事故认定为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事故。
    对发生责任事故的单位,规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或者年度内发生两起死亡责任事故的,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降低其相应的生产经营资质,限制其一年内参加政府投资、政府融资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以及参加该年度政府奖项的评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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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0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