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人身损害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这方面的规定有如下内容,法医鉴定主要是受理公、检、法委托的鉴定。 县一级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需要作人身伤害法医学鉴定的,须委托县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初次鉴定,不得越权鉴定; 委托鉴定由办案单位进行,不受理以个人名义委托的法医学鉴定;委托法医鉴定前,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准备充分的鉴定材料,交由法医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查。 案件受伤当事人应配合办案单位提供病历资料、检查报告单、影像诊断资料(X片、CT等)等鉴定资料;法医应当对被鉴定人进行人身检查,可以要求补充鉴定材料。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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