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开庭怎么判定感情破裂 |
释义 | 离婚开庭通过从事实上判定感情破裂,具体有以下四个方面: 1、婚姻基础。从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可以发现,“婚前感情基础不好”成为原告要求离婚的“王牌”理由。婚姻基础是双方建立婚姻关系的起点,对婚后感情的建立、矛盾的化解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主要看婚姻关系建立时未婚男女双方是自由恋爱,还是父母包办强迫的;是以爱情为基础的,还是以金钱、地位和才貌为目的;是经过慎重考虑的,还是失身怀孕,迫不得已的情况下结合的等等。一般来说,婚前基础好,婚后感情比较深厚,即使产生了矛盾,也能够和好如初。反之,婚前基础差,婚后难以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出现了裂痕后,很难愈合; 2、婚后感情。婚后感情是指结婚以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感情。这期间不仅仅包含了男女双方的感情,还包括了对小孩、家庭的感情,因此婚后感情首先看夫妻双方是否互敬互爱、相互体贴关心;其次看是否赡养扶助双方的父母、对家庭是否有责任感;再看是否共同抚养子女照顾后代。另外,还要从双方的生活作风、性格习惯以及夫妻生活等方面综合分析,这样才能更好地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3、离婚原因。离婚原因是指原告提出离婚的主要依据,实践中,离婚的原因千差万别、非常复杂。离婚原因作为双方矛盾的症结所在或者是掩饰其离婚的真实动机,因此,在查找离婚原因的时候,要去伪存真,找到离婚的真实原因,只有这样,才能了解和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 4、有无和好的可能。有无和好的可能是指夫妻双方还有没有和好的意愿和条件。虽然双方已经诉至法庭,但是通过寻找到双方矛盾所在,对症下药,利用各种有利因素去帮助双方恢复感情、愈合裂痕,双方能够重归于好。如果一方没有和好的意愿且通过各种方法都无法让双方重归于好,这种情况下,应该认定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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