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范围 -发票 |
释义 | 法律分析: 按照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产品时由于无法取得发票而由收购企业填开抵扣税金、列支成本的,可抵扣税款的“买价”是指实际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个别企业在向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经营者购买农产品时,在未取得或有意不取得普通发票的情况下,也自行填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入帐,有的还将支付的运输费、包装费、装卸费、招待费等费用挤入收购金额,从而达到多抵扣税款的目的。一些企业利用收购发票自行填开、现金交易的便利,自报入库数量,自行提高农产品的收购金额,使票面金额大大高于实际支付的现金,更有甚者虚列农业生产者姓名,虚构收购业务,从而达到多抵扣增值税,虚增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只能在本地区开具,不得携带空白发票跨规定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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