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合法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消费者在服务有效期内有权选择是否消费和何时消费。商家在购物卡上单方约定服务期限,并擅自规定过期作废的行为是一种单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行为,且消费卡服务期届满后,只是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服务合同终止了。而消费卡内的剩余金额,商家应当返还消费者,如果商家将消费卡内剩余金额擅自占有,就是对消费者财产权利的侵犯。 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如果过期可以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把福利卡转赠他人,无论谁是持卡人,都可在指定商户使用;储值卡的礼品自选模式,有着随身携带、方便馈赠转账、各类缴费等功能,通过卡片进行的费用支出等于储蓄账户余额的减少。 1、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2、储值卡所标注的使用期限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同履行期限,一旦到期,只能说明双方的服务终止了,但卡内金额的所有权仍属消费者,商家无权私吞。3、经营者在其经营期间都应当根据储值卡金额向顾客提供相应服务。如果经营者因为所设置的使用期限到期而拒绝提供服务,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退还卡内余额或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法律依据: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