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持有效天津市暂住证或居住证,并在本市连续两年以上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2、持有效身份证明并在本市连续居住两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3、已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4、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或者名下小客车在本市均登记为强制注销。 5、名下没有持有有效的小客车指标或者不具有更新指标申领资格。 6、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 法律依据:《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增量指标,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按照个人申请增量指标规定执行: (一)居住地在本市,包括: 1.本市户籍人员; 2.驻津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3.持有效身份证明,近两年在本市连续居住,且每年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4.持有效本市居住证,近24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5.持有效本市居住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按规定不需缴纳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6.持有效本市居住证,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达到15年且在津退休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7.持本市有效人才绿卡A卡和B卡的人员,及经认定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 (二)已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件。 (三)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或者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满足下面条件之一的: 1.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中登记为“达到报废标准”; 2.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中登记为“被盗抢”状态满3个月以上的,且承诺放弃申领被盗抢小客车其他指标。 (四)名下未持有有效的小客车指标或者不具有更新指标申领资格。 (五)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