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法庭审判流程 |
释义 | 1、法庭辩论 (1)范围: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法律。 (2)原则:先控方,后辩方(公诉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 (3)发现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新事实的处理:有必要时,可以恢复法庭调查。 2、被告人最后陈述 (1)被告人最后陈述是不可剥夺的权利、不可由他人代替行使。 (2)未成年人被告人最后陈述,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3)可以制止的情形: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应当制止的情形: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其社会公共利益,与本案无关的;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 (4)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 (5)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辩论。 3、评议和宣判 (1)评议一律不公开。 (2)宣判一律公开,分当庭宣判、定期宣判。 (3)判决种类:有罪判决、无罪判决(查清确实无罪、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的裁决(不满16周岁、精神病人,不予处罚的)。 (4)变更罪名:判决事实与起诉事实必须一致。 (5)法院发现检察院没有起诉的新事实,不能直接判决,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变更起诉;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7日内未回复意见的,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第一百九十条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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