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老人自身的原因1、感情基础不牢;大多数老人再婚前与对方认识时间短,在不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觉得对方还顺念、人品缺少深入了解。如果生活习惯和教育背景以及个人修养差异比较大的话,双方重新磨合较难,婚后易出现矛盾。2、再婚目的性强;有些老人因为自己身体不好,儿女又不在自己身边,想找一个老伴照顾自己饮食起居,把老伴当成“保姆”。有的老年人经济条件差,儿女无能力些老年人再婚是为了急于解决住房或者为了解决子女的户口等等,老年人在这些过于“实用化”的再婚中发现自己的目的达不到时,就会产生不满。3、爱与前任做比较;绝大多数再婚老人与原配偶生活多年,建立了深厚感情,再婚后在情绪失落或与现在的配偶发生矛盾时,不由自主拿对方果再婚配偶生活习惯和教育背景以及个人修养与原配偶差异比较大的话,时间一长,矛盾就会越来越多。再加上没有血亲关系,彼此的容忍就的容忍就会不够,婚姻维持起来就很困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