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债务人是否可以作为担保人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债务人可以作为担保人,但需根据担保方式区分责任。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在债务人财产无法履行前,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则需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无论债务人是否有财产,都需偿还欠款。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债务人是否可以作为担保人 民法典规定,如果是担保物权担保的,债务人提供担保物后,债务人可以作为担保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二、怎样摆脱债务担保人的身份 债务担保人需要对债务的履行承担担保责任,如债务到期未得到履行,担保人要代债务人承担履行义务。按担保方式不同有如下区别: 1、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务人的财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同一的还款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论债务人是否有财产,是否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向债权人偿还欠款。 结语 债务人作为担保人的情况在民法典中得到了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和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如果是担保物权担保的,债务人提供担保物后,债务人可以作为担保人。担保合同的无效性将导致债务人、担保人和债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债务担保人要摆脱其担保责任的身份,需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采取相应的措施。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以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则需承担与债务人同等的还款责任,无法享有先诉抗辩权。根据具体情况,担保人可以采取适当的法律措施来解除债务担保人的身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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