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规定广告要约的效力是怎样 |
释义 | 一、广告 广告,即广而告之之意。广告是为了某种特定的需要,通过一定形式的媒体,公开而广泛地向公众传递信息的宣传手段,广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广告包括非经济广告和经济广告,非经济广告指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广告,又称效应广告,如政府行政部门、社会事业单位乃至个人的各种公告、启事、声明等,主要目的是推广;狭义广告仅指经济广告,又称商业广告,是指以盈利为目的的广告,通常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沟通信息的重要手段,或企业占领市场、推销产品、提供劳务的重要形式,主要目的是扩大经济效益。 对于广告的性质,一般认为它不具有要约的特征,只能称它为要约邀请。但各国法律也都承认,在特定情况下,广告也可构成要约。广告能否构成要约,需要对广告的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二、广告要约 第一,广告具体表明合同内容,其目的是为了唤起对方响应而成立合同,而不是唤起广告受众对广告主提出要约,不是仅仅为了商业上的宣传。一旦有人承诺广告的内容,即成为合同的内容。广告主应当就广告中的许诺,对相对人承担义务。 第二,广告清楚地表明成立合同关系不需要再进一步地磋商、讨价还价,即广告主明确表示受广告的约束。比如,广告中款到即发货、收到定单7日内发货等许诺就排除了进一步洽商的必要。对这种广告,不应视作要约引诱,而应视为要约。即广告写明见到广告后只需作出某种行为,不必向广告主另作承诺的意思表示,这个广告就构成要约。对广告条件完全接受的人应当认定其与广告主发生合同关系。不过,实践中的情况比较复杂。单凭广告中的几个不确定的字眼,不能确认其为要约。比如,广告中笼统地说备有现货,保证供应,就不宜据此认定其构成要约。因为,此类用语往往只是商业宣传用语,并不是一种允诺。广告明确明此广告为要约,这个广告也被视为要约。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