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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哪些建筑安全管理措施
释义
    安全管理措施
    建筑施工企业是以施工生产经营为主业的经济实体。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是在特定空间进行人、财、物动态组合的过程,并通过这一过程向社会交付有商品性的建筑产品。在完成建筑产品过程中,人员的频繁流动、生产周期长和产品的一次性,是其显著的生产特点。生产的特点决定了组织安全生产的特殊性。
    施工项目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赢得信誉,实现效益等方面占有重要的位置。每当施工项目的管理过程结束,应该交付一件建筑产品。施工企业的效益性目标,正是通过每个施工项目而落实与实现的。
    施工项目要实现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工期、成本、质量、安全等的综合目标管理。为此,则需对与实现效益相关的生产因素进行有效的控制。
    安全生产是施工项目重要的控制目标之一,也是衡量施工项目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因此,施工项目必须把实现安全生产,当作组织施工活动时的重要任务。
    一、安全符理的范围
    安全管理的中心问题,是保护生产活动中,人的安全与健康,保证生产顺利进行。
    宏观的安全管理包括劳动保护、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的三个方面:
    (1)劳动保护侧重于以政策、规程、条例、制度等形式、规范操作或管理行为,从而使劳动者的劳动安全与身体健康,得到应有的法律保障。
    (2)安全技术侧重对"劳动手段和劳动对象"的管理。包括预防伤亡事故的工程技术和安全技术规范·技术规定、标准、条例等,以规范物的状态,减轻或消除对人的危胁。
    (3)工业卫生着重工业生产中高温、粉尘、振动、噪声、毒物的管理。通过防护、医疗、保健等措施,防止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受到有害因素的危害。
    从生产管理的角度、安全管理应概括为:在进行生产管理的同时,通过采用计划、组织、技术等手段,依据并适应生产中人、物、环境因素的运动规律,使其积极方面充分发挥,而又利于控制事故不致发生的一切管珲活动。如在生产管理过程实行作业标准化,组织安全点检,安全、合理的进行作业现场布置,推行安全操作资格确认制度,建立与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针对生产中人、物或环境因素的状态,有侧重采取控制人的具体不安全行为或物和环境的具体不安全状态的措施,往往会收到较好的效果。这种具体的安全控制措施,是实现安全管理的有力的保障。
    二、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施工现场是施工生产因素的集中点,其动态特点是多工种立体作业,生产设施的临时性,作业环境多变性,人机的流动性。
    施工现场中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密集,机、料集中,存在着多种危险因素。因此,施工现场属于事故多发的作业现场。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重点。也是预防与避免伤害事故,保证生产处于最佳安全状态的根本环节。
    直接从事施工操作的人,随时随地活动于危险因素的包围之中,随时受到自身行为失误和危险状态的威胁或伤害。因此,对施工现场的人机环境系统的可靠性,必须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分析、判断、调整、强化动态中的安全管理活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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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1: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