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制定法律的主体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法律的主体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之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之二、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之一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条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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