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利益关系可以做证人吗 |
释义 | 证人证言需与其他证据相印证,方可作为定案证据。未成年人证言、利害关系证人证言、未出庭证人证言等属不完全证明力的证据,须其他证据补强,否则不能单独认定案件事实。 法律分析 ,可以做证人,但其证人证言需与其他证据相印证,才可以作为定案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上述三种证人证言属不具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需要其他证据补强,否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拓展延伸 利益关系对证人资格的影响及限制 利益关系对证人资格的影响及限制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是客观、中立的,以提供真实和可靠的证词为目的。然而,当证人存在利益关系时,可能会对其证词的可信度产生影响。在一些情况下,利益关系可能导致证人的证词被认为不可靠或有偏见。因此,法律系统通常会对具有利益关系的证人进行严格的审查和限制。这些限制可能包括排除证人的证词、限制证人的作证范围或要求证人披露其利益关系。这样的限制旨在确保证人的证词真实可靠,维护司法公正和公正审判的原则。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证人的证言需要与其他证据相印证,才能作为定案证据。未成年人、与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以及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的证言属于不具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利益关系对证人资格的影响及限制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问题,法律系统会对具有利益关系的证人进行严格审查和限制,以确保证人的证词真实可靠,维护司法公正和公正审判原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七十二条 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七十五条 证人出庭作证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证人出庭作证费用。证人有困难需要预先支取出庭作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证人的申请在出庭作证前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七条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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