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民事诉讼中,相关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会对自己产生不利影响。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对方无法提供相关证据会对自己产生利益。 首先,对方举证不能,可以形成推定事实。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会倾向于相信申请方的主张,并在判决中作出有利于申请方的决定。 其次,对方应举证而未能举证的,也就无法证明其所宣称的事实,因此申请方无需反驳其主张。 最后,根据证明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在哪一方,就由谁来承担责任。如果对方无法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将会有利于申请方。 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当事人对所举证据有异议的,应当在举证期间提出;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 2.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举证不能,对已经合法收集的证据不能否认的事实,视为对该事实的认可。” 3.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运用法律规定推定事实,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推定的事实与已经确定的事实有关;(二)推定的事实符合一般经验规律;(三)当事人不提供相反的证据。” 4.民法总则第七十底条规定:“举证责任在谁,谁就应当举证。” 综上所述,在某些情况下,对方无法提供相关证据会对自己产生利益。但并非所有情况下都会如此,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