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处于无业状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失业登记: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本市各类用人单位失业,并且用人单位停止为其缴交社会保险费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关闭、破产停止经营,并且停止缴交社会保险费的; (4)灵活就业人员中断就业,并且停止缴交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