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以下工作不能从事:法官、人民陪审员、检察官、公务员、律师、辩护人、司法鉴定、公证员、警察、外交人员、村委会成员、拍卖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从业人员、保险业特定从业人员、破产管理人、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食品业特定从业人员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陪审员法》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