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押,是指质押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对象而设立的质押。 股权质押的有效条件是: 1、股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为了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具备最基本的要求:可转让性。 必须签订书面股权质押合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可见,签订书面质押合同是股权质押生效不可或缺的法律要求。 必须办理出质登记。法律规定,基金份额和股权质押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质押的; 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质量登记时设立;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质量登记时设立。 禁止预设流质条款。股权质押合同中预设的流质条款是指质权人和出质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债权未实现时,出质股权自动转让给质权人。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