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男方首付写2人名字 |
释义 | 房子由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婚后还贷的,由购买人继续偿还贷款,另一方在离婚后可按房子的估价要求其给付价款。房子由夫妻共同购买的,离婚时由双方协商归属,获得所有权的一方继续偿还贷款,另一方获得价款。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前男方付首付写双方名字 婚前男方付首付,写双方的名字,婚后还贷的部分属于共同财产,该房产也算是共同财产,如果涉及到后期离婚,那么按照多年的司法实践,应当先将房产按照当初首付的比例计算分给男方,然后剩余的部分,双方共同分割。 不过如果对于房产有约定的,要按照约定来进行分割,比如说男方婚前付首付,约定婚后房贷仍然有男方偿还,虽然房产证上写双方的名字,但协议约定房产仍属于男方个人财产,且该协议无任何违法行为,那房产属于男方个人财产。 男方首付买房写女方名字 男方首付买房子写女方名字分手一般由双方协议处理。若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按照房产登记份额进行分割。未约定有登记份额的,且因此产生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干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