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德国的合作经济组织实行什么的原则 |
释义 | 法律分析: 组织机构。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大会。 社员人数过多而不便设立社员大会开会议事的,可以选出代表,组成社员代表大会,作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 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通过与修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章程;选举或罢免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董事会和检察委员会的成员; 讨论确定重大经济决策及章程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董事会有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大会休会期间依照章程和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处理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大事务,选择聘任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处理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日常经济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法律依据: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第一条 一、人之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及保护此项尊严为所有国家机关之义务。 二、因此,德意志人民承认不可侵犯与不可让与之人权, 为一切人类社会以及世界和平与正义之基础。 三、下列基本权利拘束立法、行政及司法而为直接有效之权利。 第二条 一、人人有自由发展其人格之权利,但以不侵害他人之权利或不违犯宪政秩序或道德规范者为限。 二、人人有生命与身体之不可侵犯权。个人之自由不可侵犯。此等权利唯根据法律始得干预之。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