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核设施退役时核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按照什么的原则处理? |
释义 | 合理、可行和尽可能低的原则。相关法律规定,核设施退役时,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合理、可行和尽可能低的原则处理、处置核设施场址的放射性物质,将构筑物、系统和设备的放射性水平降低至满足标准的要求。 此外,核设施退役前,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退役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核设施退役申请书; 2、安全分析报告;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质量保证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核设施,是指: 1、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核动力厂及装置; 2、核动力厂以外的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其他反应堆; 3、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等核燃料循环设施; 4、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处置设施。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四条 从事核事业必须遵循确保安全的方针。 核安全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责任明确、严格管理、纵深防御、独立监管、全面保障的原则。 第三十条 核设施退役前,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退役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核设施退役申请书; (二)安全分析报告;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质量保证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核设施退役时,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合理、可行和尽可能低的原则处理、处置核设施场址的放射性物质,将构筑物、系统和设备的放射性水平降低至满足标准的要求。 核设施退役后,核设施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核设施场址及其周围环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和浓度组织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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