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有年度检查、全面检查,还有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法律依据: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范围内在用工业管道(简称管道,下同)的定期检验,包括年度检查和全面检验,动力管道的定期检验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管道埋地部分的定期检验,还应当满足本规则附件A的要求。 第三条 年度检查,是指使用单位在管道运行条件下,对管道是否有影响安全运行的异常情况进行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使用单位也可以将年度检查工作委托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 全面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根据本规则规定,对管道检验时安全状况所进行的符合性验证活动。 第四条 定期检验工作的一般程序,包括检验方案制定、检验前的准备、检验实施、缺陷以及问题的处理、检验结果汇总、出具检验报告等。 第五条 管道的安全状况分为1级至4级。管道应当根据全面检验情况,按照本规则第四章规定进行评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