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事实婚姻成立需三个要件:共同居住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1994年2月1日以前具备结婚实质要件;实质要件为:双方法定婚龄、自愿结婚、无配偶,非直系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事实婚姻的成立需要以下要件: 首先,男女双方必须以夫妻名义进行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且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其次,同居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已经具备了结婚的实质要件;最后,这些实质要件包括: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自愿结婚、且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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