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私藏不能击发的枪支怎么量刑 |
释义 | 私藏不能击发的枪支的量刑标准及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构成要件。私藏不能击发的枪支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可以从轻处罚。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要件(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办理制度)、客观要件(违反枪支办理规则的行为)和主体要件(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和单位)。成心躲藏不交的行为构成违法,不知道保藏物中有枪支的不构成违法。 法律分析 一、私藏不能击发的枪支怎么量刑 私藏不能击发的枪支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即使自己的枪无法击发也不能摆脱刑事责任,但是由于危害性小,可以从轻处罚。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略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办理制度。国家制止任何个人不合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本罪的违法对象是枪支、弹药,不包含爆炸物。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枪支办理规则,不合法持有、私藏枪支的行为。 所谓私藏,是指持有和躲藏枪支、弹药的不合法性。即违反枪支办理规则,未依法获得持枪证件而持有、带着枪支、弹药,或许虽有证件但将枪支、弹药带着出依法规则场所,或许在制止带着枪支、弹药的区域、场所带着枪支的行为。 所谓拒不交出,既包含私藏枪支、弹药已被发觉,限令其交出仍抵抗交出;也包含私藏者未被发觉,但其明知应当交出而仍躲藏不交出。本罪归于选择性罪名,即具有持有、私藏行为之一,即构成违法。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4、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表现为成心,即明知是制止私家持有的枪支、弹药,而成心躲藏不交。假如不知道自己保藏的物品中有枪支、弹药,因此没有交出的,不构成违法。 结语 私藏不能击发的枪支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即使自己的枪无法击发也不能摆脱刑事责任,但由于危害性小,可从轻处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未依法获得持枪证件而持有、带着枪支、弹药,或在禁止带枪区域带着枪支等行为,构成违法。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成心躲藏不交出枪支、弹药的行为,才构成违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公务用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罚。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配置民用枪支的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罚。 配置民用枪支的个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罚。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修正):第二章 枪支的配备和配置 第五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配备公务用枪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修正):第六章 枪支的入境和出境 第三十八条 外国交通运输工具携带枪支入境或者过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必须向边防检查站申报,由边防检查站加封,交通运输工具出境时予以启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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