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孕期女职工的待遇规定 |
释义 | 女职工在怀孕期享受的待遇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工资、解雇或解除合同;应根据医疗证明减轻劳动量或安排适应的工作;禁止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98天产假,难产和多胞胎增加假期;流产享受15-42天产假;产假津贴由生育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由保险或用人单位支付;哺乳期女职工享有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每增加1个婴儿增加1小时。禁止从事体力劳动和孕期禁忌活动。 法律分析 女职工在怀孕期享受的待遇如何规定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结语 女职工在怀孕期享受的待遇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雇主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女职工在孕期无法适应原工作,雇主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轻劳动量或安排适应的工作。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加班或夜班,应安排适当的休息时间。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难产和多胞胎增加相应的产假。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根据是否参加生育保险由相应方支付。哺乳期妇女不得加班,应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怀孕期间禁止从事体力劳动和孕期禁忌活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法律依据 (二)获取劳动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 法 律 责 任 第九十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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