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策法规与实际措施 |
释义 | 该段内容介绍了孕期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以及女职工产假和哺乳期的保护措施。同时,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最后,强调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 在孕期,对于那些不能适应原劳动强度的情况,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适当减轻劳动量或者更换更适合的劳动方式。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产假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二、女职工哺乳期获得何种保护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三、女职工哺乳期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结语 用人单位应尊重女职工的权益,根据医疗机构证明适当减轻劳动量或更换更适合的劳动方式,不得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同时,应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保护女职工的产假和哺乳期权益,不得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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