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
| 释义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如下: 1、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发行。 2、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股份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 3、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 4、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要求,依法向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规定如下: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3、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5、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6、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配股、增发的,应当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增发还应当满足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二条 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下列证券,适用本办法: (一)股票;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 (三)存托凭证; (四)国务院认定的其他品种。 前款所称可转债,是指上市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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