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上海市委副书记、市长杨-雄今天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贯彻全国春季农业生产暨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会议和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座谈会精神、完善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政策等工作。会议在传达国务院有关会议精神后指出,一年之计在于春,抓好春季农业生产对于巩固经济稳中向好势头、稳定市场供应和价格具有重要意义。上海要立足地区实际,抓好春季田间管理,抓好春播任务落实和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加强地产农产品监管和病死禽畜无害化处理监管。要严格落实责任,做好春季森林防火工作。要抓紧落实现有的强农惠农政策,尽早下拨各项补贴资金,确保政策落到实处。会议强调,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完善农村治理体系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上海要立足本市实际,认真落实国务院会议精神,将这项工作与本市正在积极探索并初见成效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相结合,及时总结经验,为本市下一步农村改革打下基础。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完善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政策措施。会议指出,促进残疾人就业是做好残疾人保障的重要方面,是一座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需要社会各界一起关心和推动。本市各级政府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要带头聘用、吸收残疾人就业,履行社会责任,发挥示范作用。不仅要转变观念,尊重残疾人的人格平等,还要切实尊重残疾人需求,根据残疾人特点推出相适应岗位,帮助他们不断拓展新的就业渠道。本市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政策的后评估,进一步管理使用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根据完善后的措施,本次拟新增和调整的残疾人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包括8个方面,其中新增了单位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全日制普通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扶持、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调整了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业主开办费补贴、阳光职业康复援助基地相关补贴、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阳光之家”相关经费补贴、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奖励标准等政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规定,残疾人就业优惠有:1、我国宪法第二章第45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2、 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指导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比例。”3、劳动法第十四条规定:“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4、残疾人保障法中规定:“福利性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5、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6、个人所得税条例中规定:“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增值税的通知》中规定:“残疾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8、营业税条例中规定:“残疾人员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9、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残疾人员个体开业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的通知》中规定:“对残疾人员个人从事劳务、修理、服务性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员个人从事商业经营的,如营业额较小,纳税后生活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10、由财政部发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暂行规定》中进一步明确了“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要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1、中国残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避免残疾职工下岗和优先安排下岗残疾职工再就业的具体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