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般工伤保险是怎样增员减员的? |
释义 | 法律分析:办理社保增员的程序: 企业填写由职工签字的《用人单位用工登记表(劳动合同、用工备案和社会保险增员)用工登记表》(一式二份),携带《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件,新参保人员带一寸免冠照片两张,至所属地镇(管理区)劳动保障所“用工备案窗口”办理用工备案(增员)手续。 一、公司办理社保的流程是怎样的? (一)养老保险: 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并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手续。 首先,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成立批文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职工花名册及工资收入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二)医疗保险: 携带三张3.5英寸软盘或U盘,到医疗保险中心拷取“参保人员信息采集”程序、参保前后须填写的表格及填报说明。 报送资料: (1)《参保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 (2)“人员基础信息”拷贝文件(软盘或U盘报送); (3)营业执照、批准成立文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年度职工工资花名册、机关养老或统筹办核准的退休人员退休金审批表(以上资料均需携带原件、复印件)。 用人单位以上资料齐全后,在每月的20日前报医保中心二楼征缴大厅二号窗口,经审核无误,签定“用人单位参保协议书”后,医保中心纳入次月参保计划;用人单位在收到“银行委托收款凭证”足额划拨医疗保险费后,凭“银行委托收款凭证”原、复印件,携带参保人员一寸彩色光面照片二张,到医保中心综合科(215房间)领取“医疗保险手册”和IC卡。 (三)失业保险: 办理程序: 用人单位应于失业人员“终止或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证明(决定)”下达七日内,报送有关资料到郑州市失业职工管理处管理科备案,领取《郑州市失业职工审核登记表》,并于15天内前来输失业人员登记手续。 填写表格时“姓名”、“身份证号码”应以“身份证”为准,并附“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时,单位应携带失业保险《审核证》、《郑州市失业职工审核登记表》(一式三份,各贴一张一寸免冠像片,另备二张像片办《失业证》、《失业人员待遇审批表》)、“职工个人档案”(档案中主要材料: 1、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决定); 2、养老统筹个人报停表; 3、招工表、转业退伍安置手续、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派遣证”; 4、经劳动仲裁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书”。 5、用人单位将办好的《失业证》等手续及时送交失业人员,并告知其有关注意事项。 (四)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工伤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其它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只需提供书面申请即可参加生育保险,不用另报资料,在原发放的医疗保险登记证上加盖参加生育保险章即可。 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单位不另行办理职工生育保险申报登记手续。医保中心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同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信息,建立职工生育保险数据库,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信息同步变更。 二、单位参保材料 1、公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根据单位的不同性质,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1)企业单位携带《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或《外来从业人员用工备案登记表》或《外来人员就业备案信息》,已办招(录)用备案手续的无需携带; (2)机关单位携带《公务员登记表》、《公务员录用表》或由公务员管理局(军转办)出具的相关批文; (3)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携带《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录用表》或由公务员管理局(军转办)出具的相关批文; (4)事业单位携带《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名册》第二联原件; 3、招(录)用、聘用博士后人员,还需携带国家人事部批准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的文件复印件。 注: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三、个人申领失业保险金办理流程 1、参保单位出具两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一份交失业保险中心,一份交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2、失业保险中心凭参保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对情况进行严格的调查核实(失业人员带上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无误的发放2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和1份《失业求职登记表》。 3、失业人员认真填写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的正面所有栏目,背面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意见处空格请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盖章。认真填写好《求职登记表》。 4、交纳三张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5、办理完成后即可到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的区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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