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级肢体残疾标准 |
释义 | 根据相关规定,二级肢体残疾的标准是: 1、偏瘫或双下肢截瘫,残肢仅保留少许功能。 2、双上肢(上臂或前臂)或双大腿截肢或缺肢;单全腿(或全臂)和单上臂(或大腿)截肢或缺肢;三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缺肢。 3、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肢体残疾是指人的四肢的病损和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畸形、导致人体运动系统不同程度的功能丧失或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 1、上肢或下肢因外伤、病变而截除或先天性残缺; 2、上肢或下肢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3、脊椎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4、中枢、周围神经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从人体运动系统有几处残疾,致残部位高低和功能障碍程度综合考虑,并以功能障碍为主来划分肢体残疾的等级。 肢体残疾分级标准是评定人体运动系统残疾数量、部位高低和功能障碍程度的准则。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疾、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肢体残疾包括:脑瘫: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肢瘫。 法律依据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二、肢体残疾的分级 从人体运动系统有几处残疾、致残部位高低和功能障碍程度综合考虑,并以功能障碍为主来划分肢体残疾的等级。 (一)一级肢体残疾: 1、四肢瘫:下肢截瘫,双髋关节无自主活动能力;偏瘫,单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2、四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先天性缺肢;单全臂(或全腿)和双小腿(或前臂)截肢或缺肢;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小腿)截肢或缺肢;双全臂(或双全腿)截肢或缺肢。 3、双上肢功能极重障碍;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二)二级肢体残疾: 1、偏瘫或双下肢截瘫,残肢仅保留少许功能。 2、双上肢(上臂或前臂)或双大腿截肢或缺肢;单全腿(或全臂)和单上臂(或大腿)截肢或缺肢;三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缺肢。 3、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三级肢体残疾: 1、双小腿截肢或缺肢;单肢在前臂、大腿及其上部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重度障碍,两肢功能中度障碍。 3、双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四)四级肢体残疾: 1、单小腿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3、脊椎(包括颈椎)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椎侧凸大于45度。 4、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5厘米。 5、单侧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注:以下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 (一)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三指者。 (二)保留足跟而失去足的前半部者。 (三)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小于5厘米者。 (四)小于70度的驼背或小于45度的脊椎侧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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