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光伏发电国家规定文件 |
释义 | 法律分析: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9258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关于规范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管理的通知》 《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总体方案》 《2020年光伏发电建设管理思路(讨论稿)》 法律依据: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9258号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尽快发放历史拖欠补贴,加快将已建成光伏电站纳入补贴目录的问题 由于装机规模发展超出预期等原因,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资金缺口较大,造成部分企业补贴资金不能及时到位。为解决补贴缺口问题,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提出了相关方案,并多次上报国务院领导。下一步,我们拟会同相关部门逐步调整补贴政策。 其中,对于新增项目,一是积极推进平价上网项目,目前已经公布了第一批共计2076万千瓦平价上网项目名单;二是调控优化发展速度,加大竞争配置力度,明确新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必须通过竞争配置,优先建设补贴强度低的项目,有效降低新建项目补贴强度。三是价格主管部门积极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推动补贴强度降低的政策措施,新建陆上风电2019年和2020年的最低指导价已经分别下降到每千瓦时0.34元和0.29元,在局部地区已经低于煤电标杆电价;新建光伏发电项目2019年的指导价已经下降到每千瓦时0.4元,通过加大竞争配置力度可进一步降低补贴强度。通过上述措施,可以有效降低新增规模项目所需补贴资金,缓解补贴缺口扩大趋势。 对于存量项目,一是拟放开目录管理,由电网企业确认符合补贴条件的项目,简化拨付流程;二是通过“绿证”交易和市场化交易等方式减少补贴需求;三是与税务部门保持沟通,进一步加强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力度,增加补贴资金收入。通过上述措施,可逐步缓解存量项目补贴压力。 对于您提出的发行特别国债支持光伏发电企业的意见,我们认为,解决光伏发电补贴拖欠问题具有一定必要性,但是否采取发行特别国债的方式要审慎研究。一是特别国债以国家信用为担保,一般使用在特定领域,且需具备相应资产规模能够保证正常还本付息。一般情况下,市场领域主要依靠其自身调节解决,而不是由包括国债和特别国债在内的公共财政资金发挥作用;二是特别国债具有强烈市场信号,在非特殊时期或遇到特殊困难情况下,不宜启用。 二、关于对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对象足额征收问题 2016年,财政部已印发《关于提高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号),明确规定要切实加强企业自备电厂等基金征收管理。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以及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量,均应纳入基金征收范围,各地不得擅自减免或缓征。对企业自备电厂以前年度欠缴基金,要足额补征。此外,按照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相关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三、关于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的问题 近年来,针对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缺口较大问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已多次调整,从最初的0.2分/千瓦时上调至现行1.9分/千瓦时,提高了近10倍。近年来,国家实施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持续减轻企业负担。当前形势下,暂无法提高电价附加征收标准。下一步,我们将结合经济发展情况、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研究有关政策。 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要加快推进电力价格市场化改革,有序放开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提升电力市场化交易程度。 国家发改委下发《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总体方案》 通过开展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出行、绿色商场、绿色建筑等创建行动,广泛宣传推广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建立完善绿色生活的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推动绿色消费,促进绿色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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