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关于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9条的规定,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于以下四种罪犯: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四)被裁定假释的。 一、社区矫正如何申请外出 1、社区矫正人员外出时间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审批表》,经司法所负责人审批,同意请假的,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证明》,并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不同意请假的,应当及时告知社区矫正人员并说明理由。 2、外出时间超过七日的,应当提前七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审批表》,经司法所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同意请假的,由司法所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证明》; 3、社区矫正人员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区、县域连续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一年累计请假天数不得超过六十日。 二、社区矫正人员怎么变更居住城市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