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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人贩子判刑多少年
释义
    对于人贩子,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判刑:
    1.一般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人贩子如此可恨,为什么不一律判处死刑?
    人贩子让家庭破碎、妻离子散,令人深恶痛绝,“一律死刑”的口号也着实大快人心,博得了众人的认同。但是,回过头来仔细想想,简单粗暴地“一刀切”真的能够杜绝拐卖人口的犯罪行为吗?法律“刀下留人”的规定有没有背后的深意?恐怕这些都值得进一步讨论。实际上,我国法律规定拐卖儿童罪的最高刑已经达到了死刑,只不过死刑的适用是有条件的。根据法律规定,当人贩子的罪行特别严重时,法律是可以对他们判处死刑的。2001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曾对一起特大拐卖儿童的团伙犯罪案件进行判决,69名犯罪分子中有3人被依法判处死刑。除此之外,其余的66名犯罪分子,由于罪行轻重不同,分别被处以死缓、无期徒刑等刑罚。这样的处罚无疑也是非常严厉的,但显然,与大众的诉求——“一律死刑”还存在一定差距。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不得不说的是,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不但要经过反复的论证、研讨、调研,还要征集各方意见,其运转过程堪比一台精密仪器。
    立法、司法者对“一律死刑”的熟视无睹,其实并不是一种放纵,而是有高瞻远瞩的深意的。如果不分轻重一律死刑,那么人贩子可能会产生更加邪恶的想法:“反正拐一个也是死,拐两个也是死,那就多拐几个吧,赚够本。反正拐了人就死刑,打死几个、打残几个也就无所谓了。既然拐了人就死刑,就是死也要抵抗到底,绝对不能被抓。”这些心态一旦变为现实,对应后果将会是:拐卖人口一类的犯罪再也不会存在偶犯,绝大多数人贩子将终身以此为业;被拐的儿童、妇女将更有可能被杀害、强奸,人贩子再也不会有太多顾虑;人贩子违法成本比毒品犯罪还要高,那么武装拒捕可能也就不只是想象了。
    反观之,在现行法律规定下,轻重有别的处罚措施至少给了已经违法的人贩子一些正向的指引。
    例如,不要再加害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否则要被加重刑罚;犯罪行为被发现时不要负隅顽抗,因为罪不至死;误入歧途的人贩子还是可以悬崖勒马的,法律毕竟不会赶尽杀绝,等等。这些潜在正向因素虽然同样无法杜绝拐卖人口犯罪,但是毫无疑问可以避免更多的恶。两相对比,不难发现,重刑主义不但无法解决拐卖人口问题,而且还会带来一系列副作用。
    真正要解决人口贩卖的问题还须从两方面入手:
    1. 不断加强执法力度。贝卡利亚曾说“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而在于其不可避免”。这句话其实可以这么理解:不确定会发生什么刑罚,即便是死刑,也并不那么可怕。只有真正做到了“伸手必被抓”,才会增加犯罪人的心理成本,产生强大的威慑力,从而有效杜绝犯罪。
    2. 严控需求端。拐卖儿童的行为如果放在经济学层面去讨论,还是需求决定市场。正因为社会上存在收买儿童的大量需求,人贩子才会铤而走险。因此要杜绝这一行为,恐怕还是要从需求端出发,严控收买行为。同时完善合法收养机制,将违法收买的需求向合法渠道引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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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8 3:2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