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国航随身携带行李实际承运的每位头等舱、公务舱旅客可携带两件随身物品,且每件重量不得超过8千克(17磅);每位经济舱旅客可携带一件随身物品,且重量不得超过5千克(11磅)。每件随身携带物品长、宽、高三边分别不得超过55厘米(22英寸)、40厘米(16英寸)、20厘米(8英寸)。根据所述行李是超重的,不能作为随身行李携带乘机,需要作为托运运行来运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承运人载运托运行李时,行李票可以包含在客票之内或者与客票相结合。除本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外,行李票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托运行李的件数和重量; (二)需要声明托运行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的,注明声明金额。 行李票是行李托运和运输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 旅客未能出示行李票、行李票不符合规定或者行李票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 在国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载运托运行李而不出具行李票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载运托运行李而不出具行李票的,或者行李票上未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声明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