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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释义
    第一条 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条 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
    第五条 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肥料生产者生产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的,应当向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六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协助农业农村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备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质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新时期肥料监管工作的重点:
     以复混肥料、有机肥、微生物肥料及叶面肥料为重点,在春秋两季集中开展肥料市场专项整治。广泛开展肥料质量抽查,加强对肥料产品的登记证、包装、标识、宣传内容检查。同时强化对配方肥生产企业的监管、推进配方肥质量追溯管理制度的建立,确保农民用上放心肥料。
    法律依据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 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
    (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
    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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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20:4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