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基础性工作补助:如开展土壤质量、产地环境、产品质量、投入品使用等调查过程补助。 2.物化投入补助:探索有机肥使用补助机制,对施用禽畜粪便或以禽畜粪便为主要原料的有机肥(包括有机水溶肥料)进行补助。对减少禽畜养殖废弃物堆沤或沼渣沼液无害化处理、输送及施用等设施,水肥一体化等设施进行补助。对购买绿肥种子和根瘤菌、秸秆腐熟剂进行补助。对购置应用设施环境调控及物联网设备,提高有机肥施用和柑橘生产管理机械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进行补助。 3.社会化服务补助:向有机肥生产企业、规模化养殖场、专业合作组织购买服务;对新型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开展有机肥制造、运输、施用等服务服务进行补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执行捕捞限额和禁渔、休渔制度,增殖渔业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国家引导、支持从事捕捞业的农(渔)民和农(渔)业生产经营组织从事水产养殖业或者其他职业,对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统一规划转产转业的农(渔)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