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未成年年满16周岁的能上夜班;未满16周岁的不能。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工人。 下列工作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去做: 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8、矿山井下作业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9、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10、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12、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13、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3000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14、连续负重每小时在6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 具体规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二)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三)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