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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否有权撤销决定?
释义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超越法定权限的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和命令,以及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法律分析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命令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经审查,超越法定权限的,有权予以撤销。
    拓展延伸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否具备撤销决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自治县人民政府在特定情况下具备撤销决定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自行撤销其作出的不合法的行政行为。此外,自治县人民政府还需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如果行政许可的依据发生变化,或者行政许可的事实依据发生变化,自治县人民政府也可以撤销相应的决定。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撤销决定必须符合法律程序,并且必须有充分的合法理由和依据。自治县人民政府在撤销决定时应慎重考虑,并确保依法进行决策。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命令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经审查,超越法定权限的,有权予以撤销。然而,在撤销决定时,自治县人民政府必须遵守法律程序,并确保有充分的合法理由和依据。行政机关也可以自行撤销不合法的行政行为。自治县人民政府在撤销决定时应慎重考虑,依法进行决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经审查,认为有下列不适当的情形之一的,有权予以撤销:(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二)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三)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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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9 2:5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