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主要范围包括: 1、营业性演出活动; 2、音像制品的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 3、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4、艺术品经营活动 5、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 6、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 7、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文化市场,包括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是指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市场经营活动进行执法检查,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行政强制权的执法活动。 综合执法队伍应当编制执法流程和服务指南。综合执法队伍应当采取以案释法、警示教育等方式,在执法过程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落实普法责任。 以上内容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主要范围,希望对你有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第二十五条 依照本法规定负责电影发行、放映活动审批的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或者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为上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上网消费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开展文明、健康的上网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