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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村信用社如何贷款?
释义
    1、前往农村信用社提出申请贷款,填写表格,注明贷款经营类型、期限、利息等。
    2、等待初步审核,一般审核贷款人的收入、个人信用、经营等情况。
    3、初步审核通过后,再提交给银行审批,根据贷款人的个人信用评定还款能力。
    4、银行审批通过后,贷款人与银行签订合同。如果有担保人,银行还会与其另签合同。同样,有抵质押担保的,也得另签订合同。
    5、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贷款人准时还款即可。
    6、后期,农村信用社还会监督贷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农村信用贷款特点
    信用社贷款的特点信用社经营的主要业务是农村信贷,其业务手续和技术操作与国家专业银行基本一致,因此,国家专业银行关于农村信贷管理方面的制度、办法在信用社同样适用,也同样具有约束力。但是,由于信用社的性质、地位、作用等与国家专业银行不同,因而在贷款的具体操作上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贷款对象的广泛性信用社的贷款对象涉及农村各种所有制、各个领域,它包括:
    1.从事农、林、牧、副、渔等各业的承包户、专业户和农村合作经营单位。
    2.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独立核算的乡(镇)办、村办、组办、户办和各种形式的联办企业或新的经济联合体。
    3.有经营收入和还款有保证的农村文教卫生、科研等事业单位。
    4.绎有关部门批准从事手工业、商业,运输、建筑、服务业等农村个体经济户和经济联合体。除此以外,资金实力雄厚的信用社还可以对国家专业银行的信贷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与之交叉发放贷款。当然,由于信用社的性质决定其贷款支持的重点是农业生产,其它只能在满足农业生产资金有余的前提下量力而行地支持。
    (二)贷款经营的灵活性信用社贷款经营的灵活性,是指信用社在党和国家政策、法令和计划指导下,按照比例管理的原则独立自主地经营信贷业务,充分发挥民间借贷作用,诱导农村资金合理流动。
    1.贷款范围和用途上的灵活性。
    信用社发放贷款的用途和范围是在保证农业生产所需资金的前提下,依据国家产业政策,根据自己的资金力量确定资金使用序例,即:先种养业,其他农业,后乡镇企业、个体工商业、社员生活和其他工商业。在自身资金实力可能的情况下,只要国家政策、法令允许生产和经营的项目,确能实现预期经济效益归还贷款者,信用社均可以发放贷款支持。
    2.自有资金比例和贷款期限,可以适当灵活。
    信用社发放贷款,在符合国家政策、法令和贷款原则、确保经济效益和按期收回的条件下,对于使用贷款客户的自有资金比例可以适当放宽。对流动资金贷款,按企业定额流动资产计算,自有流动比例只要不低于30%;固定资金贷款,按项目投资总额计算,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50%即可。对农业发展项目,上述两项比例还可以适当降低。在贷款期限上,可长可短,流动资金贷款以最长不超过两年为限,固定资金贷款以最长不超过8年为限。
    3.在贷款手续上适当灵活。具体内容见信用社贷款发放与收回。
    二、贷款利率确定灵活。
    信用社贷款利率实行浮动,即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浮动幅度内,由信用社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根据贷款对象、贷款种类、经济效益大小、期限的长短、信用的好坏确定是否浮动和浮动多少。现行政策规定,信用社各项贷款上浮的幅度不超过银行同档次基准利率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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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5:2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