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实现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次债务人行使权利时,债权人不是作为第三人进行诉讼,而是作为当事人以自己名义参与诉讼。 次债务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抗辩,也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