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我国相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职业病类型如下:1.尘肺。有硅肺、煤工尘肺等。 2.职业性放射病。有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等。 3.职业中毒。有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 4.物理因素职业病。有中暑、减压病等。 5.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有炭疽、森林脑炎等。 6.职业性皮肤病。有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等。 7.职业性眼病。有化学性眼部烧伤、电光性眼炎等。 8.职业性耳鼻喉疾病。有噪声聋、铬鼻病。 9.职业性肿瘤。有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癌,联苯胺所致膀胱癌等。 10.其他职业病。有职业性哮喘、金属烟热等 对职业病的诊断,应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法律客观: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